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社会捐赠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社会捐赠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或有偿向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藏品、实物、劳务、服务等。

第三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同时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进行捐赠。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八条  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可以与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应及时完善相关账务及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捐赠财产保管权限具体规定为:

1.捐赠文物类、古籍类藏品由馆藏研究部按协议及清单保管受赠藏品;艺术类藏品、文献类等藏品由办公室入库保管。

2.捐赠货币、劳务和服务及其他实物由办公室按协议接受并统筹安排。

(四)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九条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铭谢:

(一)授予捐赠者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三)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目录。

第十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一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佛山市禅城区博物博物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佛山市禅城区博物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佛山市禅城区博物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做拓本、绘图等要求者,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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